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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服務對象】自然人,企業法人
【法定時限】20
【承諾時限】20
【最多到現場次數】1
【受理條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8號,1999年12月28日頒布)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3、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4、有關的文件材料。
【申報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渠道 | 法定依據描述 | 紙質原件 份數 | 紙質復印 件及份數 | 紙質原件掃描 電子版上傳 | 空白表格下載 | 樣例下載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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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表(附章程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一份) | 申請人自備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2 |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可不提供,一份) | 申請人自備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3 | 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議紀要備案表(附會議紀要,一份) | 申請人自備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4 |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一份) | 申請人自備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辦理環節】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中介服務】無
【是否收費】否
【咨詢電話】0415-2312998
【辦理地點】丹東市振興區興一路9號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