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通道

【事項名稱】醫療救助對象認定
【事項類型】行政確認
【設定依據】【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政府規章】《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6年5月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低收入家庭成員; (四)因患大病,且在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自負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標準的人員; (五)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服務對象】自然人
【法定時限】20
【承諾時限】20
【最多到現場次數】1
【受理條件】《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6年5月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二)特困供養人員;(三)低收入家庭成員;(四)因患大病,且在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自負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標準的人員;(五)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申報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渠道 | 法定依據描述 | 紙質原件 份數 | 紙質復印 件及份數 | 紙質原件掃描 電子版上傳 | 空白表格下載 | 樣例下載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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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等有關證明; | 政府部門核發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2 | 困難家庭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收據及病歷(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或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家庭承擔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 | 政府部門核發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 2 | 2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3 | 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 政府部門核發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備注 |
【辦理環節】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中介服務】無
【是否收費】否
【咨詢電話】2392735
【辦理地點】振興區民政局低保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