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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區住建局“雙公示”目錄 | |||||
序號 |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1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頒布) 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規章】《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2008年6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3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規章】《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6號,2007年10月1日頒布)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3月28日頒布) 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5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規章】《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2018年2月12日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6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2010年11月19日發布) 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7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8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9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一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10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11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直接責任人 |
12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直接責任人 |
13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送檢試樣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直接責任人 |
14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15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16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強行為施工單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17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18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19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0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六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21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施工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第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2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采購、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試驗、檢驗,或者未按照規定取樣送試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3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24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5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工期出現質量問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6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竣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質量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二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7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 第四條、第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8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相關規定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 第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29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一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30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失誤出現質量問題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二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31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轉讓監理業務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三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32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六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33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六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34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五條和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35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數據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36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九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責任人 |
37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責任人 |
38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責任人 |
39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責任人 |
40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受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1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三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2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不履行保證工程質量的義務及明示或者暗示其他責任主體降低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六條《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三十八條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第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3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裝修工程改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沒有設計方案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4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節能材料,影響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四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5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技術標準要求實施監理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46 | 振興區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數據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 |